5.7 防火与疏散


5.7.1 设有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7.2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疗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2 防火分区内的疗养室、精密贵重理疗、医疗设备用房,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5.7.3 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疗养单元应有2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2 当尽端式疗养单元,或自成一区的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均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3 在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用房的建筑物内人流使用集中的楼梯,至少有一部其净宽不宜小于1.65m。

条文说明
 
5.7.1 疗养院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7.2 增加此款规定,希望既能达到限制火势蔓延、减少损失的目的,又能顾及便于平时使用管理,以节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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